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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6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63

国土空间规划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4〕86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6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产业等用地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部完善相关政策和改进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土地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要素。近年来,我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用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政策,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一、关于保障村庄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一)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近年来,我部积极指导地方编制村庄规划,一是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二是允许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以此保障乡村振兴、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的空间需求。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我部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对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好国家下达的基础指标和通过“增存挂钩”核算的计划指标,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同时继续戴帽下达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继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实报实销。我部将积极指导河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地方指标和专项指标,促进项目及时落地。
  二、关于保障设施农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文件,明确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获得用地;同时,也明确要严格保护耕地,严禁新建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应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考虑全国区域差异较大,4号文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河南省也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在设施农业用地类型、控制规模、取得程序等方面细化了具体要求。我部将继续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地的跟踪指导,指导地方因地制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设施农业有序高效发展。
  三、关于简化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2021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提出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落实好现行政策,保障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促进乡村振兴。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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