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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8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65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4〕9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8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村建设用地和设施用地的建议》 收悉,此建议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办理。您对乡村用地提出的一系列宝贵意见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农村发展用地保障、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启发和借鉴意义。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和面对面沟通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的协办意见,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持续优化乡村用地规划布局
  您提出的“有条件有需求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探索按需‘点菜’的规划编制方式,因地制宜确定编制内容”“探索动态和差异化的村庄发展用地保障机制,推行规划‘留白’机制,给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选址留有余地”的建议,与我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相符合。我部积极指导地方统筹优化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加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自2019年启动本轮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并联合中央农办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明确村庄规划工作要求,指导地方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一是全面统筹布局,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细化县域镇村体系布局,统筹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二是分类有序实施,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指导,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三是探索规划“留白”,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并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四是全周期管理,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开展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推动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保障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
  您提出的“优先保障农业设施用地,对农业设施用地的标准进行规范”的建议,以及反映的基础设施和农业设施选址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矛盾突出的问题,我部十分重视并认真研究,将在指导地方用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政策评估,创新有关政策措施,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平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严格耕地保护关系的方式和路径。
  近年来,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等文件。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4号文明确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获得用地;166号文明确要严格保护耕地,严禁新建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应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二是制定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考虑全国区域差异较大,4号文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细化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2020年,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在设施农业用地类型、控制规模、取得程序等方面制定了体现地域性的差别化政策,通过比例控制、规模上限两个指标对不同类型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进行了确定。三是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166号文提出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允许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占用后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四是研究起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且不涉及非农建设占用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履行重大事项决议后,提出调整补划建议,经县、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我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目前,《办法》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抓紧推动印发实施。
  三、持续强化乡村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您提出的“强化计划指标保障,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建设项目用地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推动政策切实落地。探索在县域建立乡村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库,优先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乡村重点产业和建设项目”的建议,与我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导向一致。我部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在有关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落实,不断强化乡村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近年来,我部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持续加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一是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同时,继续戴帽下达每个脱贫县600亩专项指标,继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我部将持续指导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用好地方指标,合理安排专项指标,保障乡村建设用地合理需求。据了解,苍溪县2024年已使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专项指标102亩。二是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明确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三是稳妥有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地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农村地区废弃、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用地需要,节余部分用于城镇发展,获得的资金反哺农村,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四、大力创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供给
  您提出的“健全乡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统筹乡村各类建设活动”的建议,十分必要。我部高度重视,将不断深化研究乡村振兴用地的现实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合理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大力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近年来,我部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乡村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条目加清单的形式,系统梳理了包括规划管理、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产权登记、资源保护、土地整治等从前端到后端的一系列用地政策保障和要求,这是我国首部乡村振兴用地指南,也是第一个针对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工具包”。二是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16号文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明确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2022年,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印发了《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三是开展村庄内空闲土地政策研究,进一步盘活村庄内空闲土地,鼓励就地利用,激活异地利用,完善空闲土地使用规则。待政策印发后,我部将积极指导地方统筹用好村庄内空闲土地,助力乡村振兴。
  五、下一步工作
  办理人大建议是了解基层实际、回应群众关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条重要渠道,我部将以人大建议办理工作为契机,深入分析乡村发展用地难的问题,梳理现行政策,研讨改革完善有关政策的措施,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一是畅通协调沟通渠道。国家、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四级联动,针对乡村发展用地的具体问题,提出问题解决路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不断创新政策供给,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以本次人大建议办理为契机,以点带面地透视和分析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用地问题,持续深化研究。
  二是科学开展村庄规划工作。我部将指导地方以县域为单元,结合镇村体系布局,考虑地区人口变化趋势和资源禀赋特点,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工具,畅通城乡之间、乡村之间、村组之间的空间要素流动,保障有需求村庄的设施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合理空间;同时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三是合理保障乡村建设用地指标。我部将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好地方指标和专项指标,落实增减挂钩指标按规定比例返还乡村的要求。同时,将配合中央农办研究完善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四是规范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明确农田配套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政策路径,并会同农业农村部持续关注设施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地方实践情况,指导地方依据设施农业类型、生产模式等因地制宜细化完善用地控制标准,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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