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企业无力开发闲置3年的土地,是否可利用专项债有偿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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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单纯企业无力开发闲置已经超过3年的土地,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应无偿收回。而依照自然资发[2024]242号第三条,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政府的正确做法是利用专项债有偿收回还是无偿收回?
回复:您好!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具体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动工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对于未满足无偿收回条件的,可以采用协商收回和收购土地。其中,协商收回适用于由法定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土地;收购土地针对的是协商收回或无偿收回范围外,企业无力开发的整宗或部分土地,以及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土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