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43号建议的答复
张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工矿棚户区改造带动三线建设城市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推动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经商国务院国资委,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资源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就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做出部署安排,自然资源部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盘活闲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存在“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等5种情形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于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有关鼓励支持政策。一是持续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2023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提出支持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优化地下空间使用权配置、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等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同时,明确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2022年12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主动对接、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涉地诉求,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从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和处置、支持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推进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等方面,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三是鼓励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形成腾退指标和新增耕地。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提出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我部将按照2023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关于“存量换增量”“资金、技术换空间”“地下换地上”“山上换山下”等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全面落实好已出台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同时,我部将进一步做好与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稳妥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土地资产处置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