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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06

国土空间规划 

发文字号

自然资办发〔2024〕2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依法依规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2024年6月30日前,各地应在确保规划成果质量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工作。总体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按数据规范要求,将规划成果(包括经批准统筹纳入总体规划的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用岛,需改变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督察和执法。
  三、规范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用海用岛规划符合性审查依据,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开展规划符合性情况审查,并做好用地用海用岛批复后入库核对和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工作。
  2024年7月1日及以后,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仍未批复的地区,申请用地用海用岛的组卷报批材料须同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立项背景和必要性,与“三区三线”、城市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要求符合性,相关专项规划及项目拟用地用海用岛规模、布局、建设时序与正在报批的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系统符合性,规划符合性专家论证意见等情况)。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未纳入全国“一张图”系统的地区,申请用地用海用岛时,应将拟用地用海用岛的范围矢量数据及正在报批或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中所在区块的规划矢量数据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核统筹纳入“一张图”系统。
  总体规划批准前,有规划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已批复的用地用海用岛所在区块的规划用途进行复核,与“一张图”系统中相应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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