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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87号(资源环境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453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8〕第18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87号(资源环境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建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合理处置自然保护区矿业权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科学观,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深刻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我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和分类处置以及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我部高度重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先后两次发文(国土资发〔2017〕77号、自然资办函〔2018〕134号)部署开展保护地内矿业权核查摸底,为下一步开展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为推进矿业权分类处置,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出台国家层面的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建立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保护地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各省(区、市)特别是西部重点省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关于建立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退出是践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退出,2016年,财政部会同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占用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矿业权价款予以退还。据此,关闭矿山企业的部分已缴采矿权价款应退还给相关矿山企业,以确保矿业权人权益。具体退还程序按照财建〔2016〕110号文执行。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矿业权退出等历史遗留问题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补助规模逐年加大,地方可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对矿业权退出地区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偿,缓解相关地区的财政支出压力。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相关政策,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客观情况变化适时改进转移支付测算办法,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矿山所在的财力薄弱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582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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