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455号(资源环境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林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综合施策治理磷石膏环保难题 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对我部管理职能范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支持磷石膏改良盐碱地,允许复垦土地指标用于省际间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问题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盐碱地是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属于“未利用地”。此外,我国一些地区耕地的土壤也出现盐碱化。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根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后可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盐碱地改造的活动,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暂不属于土地复垦的范畴,不能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盐碱地改造不能置换建设用地指标。我们将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探索将确有复垦利用必要、盐碱地治理经验丰富和技术成熟的地区,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畴,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未利用地的盐碱地改造为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
根据我国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调剂,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同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要求的,可以按规定跨省域补充耕地。因此,利用磷石膏将现状为未利用地的盐碱地改造为耕地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但将土壤盐碱化的耕地改造后,不能作为补充耕地指标。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相关省份开展相关工作,并研究鼓励运用磷石膏改良盐碱地的土地支持政策。
三、我部将大力支持盐碱地改造有关工作
我部高度重视盐碱地治理利用、政策研究以及技术创新等工作。
一是做好规划统筹。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划,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对东北、西北干旱、半干旱等盐碱地资源主要分布地区,结合实施吉林西部、宁夏中北部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运用开挖明沟排盐碱等传统技术,整治盐碱地100多万亩,工程建设区内盐碱地及盐渍化耕地得到了治理,建设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加强技术创新。我部高度重视盐碱地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的科技创新,组织并牵头承担了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盐碱地暗管改碱与生态修复技术开发与示范”重点项目,于2013年成功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套暗管排盐装备,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基于该项目研发了5套暗管改碱关键与配套技术,申请了24项技术专利,颁布了《盐碱地暗管改碱技术规程》等10项行业、地方与企业标准。
三是推广先进技术。《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提出: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及时总结提炼各类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建造技术和利用模式,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盐碱地、污染地、工矿废弃地的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加强暗管改碱节地技术研发和应用,实现土地循环利用;组织开展土地整治技术集成与应用。加强土地整治技术集成方法研究,组织实施一批土地整治重大科技专项,选取典型区域开展应用示范攻关。
下一步,我部将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的同时,积极与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政策研究、业务统筹、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磷石膏改造盐碱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142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