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441号(农业水利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
蒋平安、孔星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在新疆建立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和职责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国有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明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二、关于“放宽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范围等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法律授权,我部于2015年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在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试点拟于今年结束,并将总结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利修法的制度成果。
三、关于“简化养殖用地审批”。畜禽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四、关于“允许示范区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耕地,并在大区域内实行占补平衡调剂”。发展畜禽产业过程中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占补平衡。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优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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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