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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10号(城乡建设类61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526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8〕第10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10号(城乡建设类61号)提案答复的函

程永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仅能有效缓解土地的供需矛盾,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同时也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城市资源利用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从而将地下空间的规划纳入了城市规划范畴。我们一直重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确权登记工作,加强规划统筹,完善开发利用制度,依法确权登记,促进地下空间合理有效开发利用。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2013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了城市地下空间立法研究,会同国家人防办开展了地下空间试点工作,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建规〔2016〕95号),同时开展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研究制定工作。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的取得方式、使用年期和地价评估等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7〕104号),部署安排城市地质调查示范,摸清资源环境和灾害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市地上地下资源开发利用,摸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禀赋特征,探索完善城市地上地下资源统筹利用和地下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措施。构建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为城市发展建设,以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管理、决策等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在地下空间产权保护方面: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相关要求,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明确提出,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适用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不动产权籍调查已经将不动产空间信息作为重要调查内容,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准确翔实的数据支撑。部分地方积极探索基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从二维平面到三维空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自然资源部成立后,原来分散的规划管理职责、资源调查职责、确权登记职责得以整合,为加快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地下空间信息普查、规划建设管理、产权登记等各项相关工作创造了条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新的职责定位,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统一调查和规划,完善开发利用制度,依法办理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手续,不断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7032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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