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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463号(教育类15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535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8〕第4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24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463号(教育类150号)提案答复的函

施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地方高校开展老校区置换,全面改善办学条件的提案》(第1463号)收悉。我们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近年来,我部及原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一是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代国务院或国办起草了若干政策文件,从土地管理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文件下发后,配合教育部等部门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努力保障相关政策落地实施。二是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明确要求各地土地利用计划要加大对教育、文体、现代服务业和公益设施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二、关于土地置换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置换主体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由于高校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高校教育用地是不能够自行转让的。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上建筑、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高校迁出,原来的土地应由政府无偿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于置换程序

  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一般为国有划拨土地,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凡需进行土地置换的老校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所属高校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地计划。同时,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处置。地方政府在处置这类土地时,可以给予校方相应的补偿。

  (三)关于置换收益

  根据国办《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文件要求,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对于高校发展用地,按照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的有关规定,应主要通过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力度的途径解决,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校,其发展用地应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暂不得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必须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地方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地方在供地环节统筹考虑高校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的诉求,完善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地方高校老校区的置换工作,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230

 

  自然资源部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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