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152号(文化宣传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王元青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简化化石进出境审批,促进国际学术交流的提案》(第3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广大古生物学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等共同努力下,我国古生物学研究领域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果,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提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实施,规范了化石的发掘、收藏、流通和进出境,对化石的非法交易和走私等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使化石资源得到了更好保护。
关于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为了更好保障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或学术交流的需要,我部不断优化古生物化石审批流程,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及时重新修订完善了部门户网站上的办事指南。海关总署与我部已制定了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制度,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的公告》(2018年第150号),自2018年10月22日起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并自动审核与快速验放。通过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流程的优化以及部际合作,极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和通关便利化水平。
关于修改《实施办法》中化石进出境的相关规定等问题,我部已经开展了古生物化石管理政策研究,同时启动了《条例》及《实施办法》修订的前期研究,正在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等工作。你们提出的区分以科研为目的的标本进出境和以展览为目的的标本进出境管理程序等四条意见建议,对《条例》及《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认真研究吸收。我们相信在业内专家的支持指导下,《条例》及《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一定能够稳步推进,相关内容将更加符合科研实践要求,更加有利于化石管理和保护。
感谢你们对化石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31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010)6655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