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23号(资源环境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贺盛瑜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家层面研究出台各类保护地矿业权退出补偿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退出范围、方式、时限、程序及退出补偿原则、标准”的建议
为坚决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进中央巡视和环保督察发现突出问题整改,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到矿业权管理工作中,2017年起,原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以下简称《分类处置意见》)。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目前,《分类处置意见》正在按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就有关内容与《指导意见》做好衔接。其中,鉴于保护地的类别多样、管控要求各异,且不同种类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等情况,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从分类处置原则、进度要求、分类处置方式、支持政策、退出补偿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
二、关于“明确补偿资金来源”的建议
(一)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相关情况。为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2016年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矿业权价款予以退还,其中,原国土资源部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及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及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该文件对具体退还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关于补偿资金来源相关情况。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主要由地方审批,大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地方财政留用,地方政府是直接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矿业权退出等历史遗留问题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但考虑到部分地方政府矿业权退出补偿的实际困难,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源枯竭转移支付等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给予适当支持。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地方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资源枯竭转移支付等补助规模逐年加大,地方应结合中央财政已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统筹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出台《分类处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与保护地重叠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工作。对补偿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继续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督促四川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支持矿业权退出补偿,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保护。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31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 (010)6655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