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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04号(环境资源类08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45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9〕第86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04号(环境资源类087号)提案答复的函

周忠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持续规范和强化矿山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一是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方案合并编制,强化监管。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将原来要求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目前,正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方案合并编制,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原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对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相关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有关要求,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积极推进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相关准备工作,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进行了修改,强化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等有关内容,增加了相关处罚规定和处罚力度。
  三是全面推行矿区规划环评,强化源头预防。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政策文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类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从源头防控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污染,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开采。其中,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和《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明确要求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聚焦重点问题。目前,正在抓紧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依据不足、相关制度衔接不到位、职能分散等问题及相关建议,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统筹处理好与《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9月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010)6655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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