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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78号(教育类04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660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19〕第37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12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78号(教育类046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改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只征不转’方式解决农业高校实习试验基地短缺问题的提案”收悉。根据我部的职能和职责,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农业高校有关用地问题。农业高校实习试验基地在用地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既有应当按建设用地管理的教学科研设施用地,又有需保留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实习试验用地,这两类用地有不同的使用特点,在管理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
  关于农业高校实习试验基地中需新增的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这类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中的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农业高校实习试验基地新增建设用地符合上述范围的,可以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农业高校实习试验基地中需新增的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涉及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单独启动征收农用地未作出相关程序性的规定。对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因种子繁育、农业教学等,需要征收土地后继续保持原农用地用途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只征不转”,征地后按原地类管理,对土地用途作出严格限制。需要强调的是,个别地方采取先征收后转用方式圈占农村集体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严格禁止。
  目前,上述“只征不转”政策正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农业高校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8月1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010)6655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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