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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737号(资源环境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699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0〕9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737号(资源环境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葛红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央企国企的闲置土地提升年轻一代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幸福感的提案》收悉。经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始终坚持党中央确定“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正确方向的建议

  我们高度赞同您的这一建议,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指导重点城市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完善住宅用地市场监测制度,加强政策研究,统筹做好住宅用地市场研判和分析工作。一是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供地规模,把握供地时序,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参与。二是重点聚焦盘活存量,督促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加快存量开发建设,增加住宅供应。三是着力优化市场供应的结构和布局,做到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明显提高,新供住宅用地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均衡合理布局。

  二、关于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形成地方、土地所在央企和房地产央企的三方合作,盘活央企闲置工业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等建议

  近期印发的有关文件中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促进存量划拨土地盘活利用的工作要求,经商国资委,计划主要从落实工业用地依规划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政策、落实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盘活利用“僵尸企业”处置涉及存量土地、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等角度入手开展工作。存量划拨土地可以在上述工作安排中,依法依规盘活用于中端商品房及以下建设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央企在盘活自有土地时,应当一视同仁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统一要求,特别是闲置土地,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将企业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依法依规依约处理到位,对于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划安排,积极组织处置和利用。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积极引导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创新业务规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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