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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19号(资源环境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739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0〕27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1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19号(资源环境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南存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地热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热资源的评价工作

  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洁净的能源,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十二五”期间,组织完成336个地级以上城市浅层地热能调查,31个省(区、市)水热型地热资源调查,地热资源年可开采量折合标准煤26亿吨。“十三五”期间,在冀中坳陷及承德、张家口、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开展了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二、关于地热开发中的取水许可

  (略)

  三、关于地热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部积极支持地热资源开发,将地热供暖等项目纳入环评管理。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切实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相关项目环评。一是将环评相关5项行政许可取消4项,仅保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1项。二是在前期多次下放的基础上2019年又下放机场等9类项目环评审批权,当前部级环评审批数量仅占全国0.02%。三是将环境影响小的项目由环评审批改为网上告知性备案,超过80%的项目(年均100万个左右)无需审批,中小微企业受益明显。四是优化审批流程,取消水土保持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简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五是采用环评网上受理系统,所有环评审批事项均可以通过网上受理,基本实现不见面受理。随着各地“放管服”工作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也实现了环评网络受理。生态环境部还组织在青海、辽宁等8个省开展信息化试点,实现许可数据与环评数据的互联互通,争取尽快实现全国网络受理全覆盖。六是针对重大项目建立台账,主动服务指导,定期调度推进,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即到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审批效率。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做好地热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评服务,将环评与其他手续并行办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调度和指导,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服务好项目环评审批,加快推进相关项目落地。

  四、关于地热资源有关审批管理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清理整合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4个规范性文件,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进一步规范出让交易。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向全国推广实施,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调整探矿权期限等六项政策措施。按照“净矿”出让的相关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应妥善处理好与油气等相关矿业权重叠处置问题。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方面,2017年1月3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工作制度,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减少了管理环节,简化了审查流程。

  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方面,今年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优化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程序,从“减环节”、“减要件”、“减时限”、“减文件”、“抓重点”、“抓质量”、“抓服务”、“抓监管”、“抓衔接”等方面入手,规范评审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五、关于地热利用的财政及税收支持政策

  (一)关于地热利用税费支持政策的问题

  为推动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支持供热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增值税方面: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自2018年起将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水资源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在河北、北京等部分地区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试点政策明确,对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征收水资源税。委员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体现,符合条件的地热能项目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设立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补贴基金的问题

  地热能开发潜力巨大,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应。但受限于我国地热资源禀赋及目前技术水平,当前不适于规模化发展地热能发电,因此不宜设立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补贴基金并纳入到可再生能源基金范围。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浅层和中深层水热型地热能供暖(制冷)技术基本成熟。目前,财政部已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将大力促进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供热发展。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中,统筹利用中央支持渠道,对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

  (三)关于对地热供暖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问题

  财政部支持金融机构向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有关领域提供金融支持。从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具体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等需由金融机构统筹考虑自身筹资水平、企业授信等级、项目风险收益等情况具体决策。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国地热资源开发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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