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4号(政治法律类451号)提案答复的函
徐洪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军事用地征用及赔偿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用地审查报批。一是提高用地审查效率。对于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军事项目用地,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简化审查环节、压缩全流程时间等方式,加快审查报批进度;同时,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指导,要求各地进一步增强国防意识,强化对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压缩用地办理时限,推进项目依法依规及时落地。二是给予“只征不转”政策支持。审查中,对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军事训练场、靶场等用地,确需征收土地的,在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的前提下,对相关用地可以只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要说明的是,军事用地涉及非农建设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军事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明确规定军事用地中的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以及其他军事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