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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51号(农业水利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03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28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30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51号(农业水利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台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更大力度盘活土地要素厘清“人-地-房”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你们的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提案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分别办理,经研究,现就我部职责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腾退的宅基地及房屋设施等用于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发展产业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划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我部牵头起草了有关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性文件,文件提出,支持优先盘活使用包括腾退宅基地在内的存量建设用地,入市土地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和乡村建设用地需求,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关于拆除农村违法建筑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组织地方开展集中摸排。通过摸排,建立了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了基础。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和《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既积极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又采取措施坚决遏制新增。各省(区、市)出台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的保障措施,优化用地服务,从源头上防范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三、关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
  自然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组织开展乡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挖潜政策研究,提出盘活用好乡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措施,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今年1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俗、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大力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四、关于适当调整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
  为促进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我部高度重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2019年5月,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在村庄规划编制中,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同时明确有关支持政策,一是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二是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合理优化农村发展用地功能、结构和布局,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科学配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模等空间管控指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五、关于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部同步下放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审批权。我部将加强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求各地进一步压缩用地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保障乡村振兴项目及时落地。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不断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政府、企业、农民互利共赢,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和美丽乡村建设。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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