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48号(资源环境类1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红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煤炭矿权与煤层气矿权协调力度的提案》收悉。提案关于推进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综合利用的建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决策部署十分重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确立了“先采气,后采煤”和“采气采煤一体化”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建立了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煤层气矿业权人综合勘查评价煤炭资源,煤炭矿业权人和煤层气矿业权人协调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解决历史上形成的矿业权重叠问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019年12月,为更好地推进煤炭煤层气开发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将煤层气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随后,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贵州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协调煤炭与煤层气勘查开发布局时序等管理制度,要求矿业权重叠双方严格执行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定期开展勘查开采信息交流共享。我部正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加大地质资料汇交和社会服务工作力度。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做好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