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90号(农业水利类433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28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08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90号(农业水利类4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少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用地问题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村镇规划体系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强化县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引导约束作用,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推动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印发《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部署。总结全域综合整治、多村联动、简明成果展示等规划编制方法,形成上海郊野单元、福建“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甘肃历史文化保护等11个村庄规划工作范例,并在全国村庄规划工作推进会上印发交流。
  我部积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87号)、《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文件,指导地方结合县级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优化村庄分类和布局;指导地方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
  二、关于加强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十四五”期间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我部通过座谈沟通、部门对接和联合调研等方式,细化梳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突出问题、经验做法和政策需求,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措施: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确保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及时落地、取得实效,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同时,我部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明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对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发展用地,由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
  三、关于简化设施农用地报备手续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我部积极采取措施,有力促进了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一是简化用地取得手续。2019年底,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各地积极贯彻落实4号文件精神,陆续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简化用地手续,提高用地取得效率。二是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用地监管。为及时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情况,2020年7月,我部专门研究开发“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统一在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确保农地农用。三是跟踪政策落实情况防止执行有偏差。4号文出台后,我部持续跟踪地方贯彻落实情况,并对地方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研究分析。针对个别地方政策制定有漏洞、政策执行有偏差的问题,及时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耕保函〔2020〕56号),要求各地加强政策落地跟踪指导,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用地政策,坚决杜绝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等违规用地问题。
  四、关于创新政策,因地制宜拓展土地使用功能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类等平台,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我部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精神,积极开展乡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挖潜政策研究,推动盘活用好乡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要求,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起草了有关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正按程序报批。文件明确提出优先盘活使用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妥善处理已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的补偿、达成一致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不断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政府、企业、农民互利共赢,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和美丽乡村建设。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6日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