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54号(资源环境类327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用地指标并监督执行的提案》收悉。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您的意见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生态环境部和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保障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87号)、《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等系列文件,支持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因全国村庄数量众多、差异巨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指标具体使用比例,各地可结合实际,按需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具体用途,为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提供用地空间保障。
(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20年我部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明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在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合理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各省(区、市)认真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安排不少于5%的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因地制宜,优先保障污水处理等人居环境设施用地需求。
此外,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用地支持政策;生态环境部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对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选址等进行指导,要求各地根据县域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设施布局。
二、关于长效机制
(一)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态环境部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重点,积极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好“十四五”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与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有效衔接。扎实推进2021年工作,优先治理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等村庄,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二)建立长效管护运行机制。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等指导性文件,对完善长效管护机制提出要求。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从明确各方管护责任、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建立配套管护制度、优化多元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指导各地开展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针对问题分类改造,加强监管,切实提高设施正常运行水平。组织各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产权归属、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推进“建、管、护”一体化,切实建立起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