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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28号(资源环境类21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26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03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28号(资源环境类215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慕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珠江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示范区的提案》收悉。关于建立珠江西江经济带跨省区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机制的意见,对我们的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现答复如下:
  200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原国土资源部探索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布局零散、利用粗放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即拆旧),将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城乡建设(即建新),实现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开展增减挂钩获得的收益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建立起了“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投资机制,解决了新农村建设缺资金的难题,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
  2008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明确增减挂钩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实施。为了助推脱贫攻坚,2016、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连续两次拓展政策范围,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增减挂钩的,允许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明确“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底,2018-2020年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工作已完成,其中广西三年调出节余指标可获得资金超110亿元,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
  按照党中央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在“十四五”过渡期内,将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目前,我部按照保持调剂政策总体稳定、适度调整优化的原则,正在研究起草过渡期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届时,我部将积极指导协调有关省份做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
  自然资源部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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