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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为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闲置土地的,是否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签订复垦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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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174/2019-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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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1月15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设施农用地为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闲置土地的,是否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签订复垦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网名:左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120* @*****
    电话:189 ******
    通讯地址:河北省 ************


    咨询:《土地复垦条例》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土地复垦的目的是“保护耕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明确“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如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开展规模化养殖业,请问:是否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签订复垦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凡是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均应依法进行复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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