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四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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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四条中规定“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这里的引排灌工程用地是否包括大型水利枢纽的引排灌工程用地?我理解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所指的引排灌工程用地是指的所有类型的引排灌工程用地,应包含水利枢纽的引排灌工程用地。但是在实际编写水利枢纽工程项目节地评价中是否应该将引排灌工程用地加入节地评价范围中却拿捏不准。
回复:您好!符合水利主管部门引水排水灌溉工程认定相关标准的引排灌工程用地均可按照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不开展节地评价。感谢您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关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