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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9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1-00050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6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91号建议的答复

沈志强、陈恩明、王红星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土地供给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你们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我们改进和推动工作有重要意义和借鉴价值。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要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

  一、关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用地布局

  我部已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87号)《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全面部署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地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中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统一底图底数,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优化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优化村庄各类用地和功能,引导种养殖设施合理布局。

  二、关于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

  我部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取消因素法分配方式,明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各省(区、市)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农业农村建设用地支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盘活利用合理保障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用地,切实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三、关于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

  2021年,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措施: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强化用地监管。明确对于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四、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措施

  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考虑全国区域差异比较大,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了辅助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了具体规定,有效保障了设施农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了解地方乡村产业在县域范围统筹布局情况和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情况,充分挖掘各地经验做法,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知晓率,服务好广大农民群众。引导地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推动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生效。并积极做好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不断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要素供给,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全面发展。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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