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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一探矿权申请保留的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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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某一探矿权申请保留的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王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220 **************
    邮箱:a60* @*****
    电话:176 ******
    通讯地址:吉林省 ************


       咨询:吉林省临江市有一宗硅藻土探矿权,矿山在原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省厅已上报森林公园范围调整方案,目前在全省一张图内显示已调出该范围,但国家林草部委尚未发布正式批复文件,目前企业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保留,是否可以为其办理保留工作。

       回复:您好!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相关规定,探矿权保留申请范围若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矿业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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