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98号建议的答复
雍成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在相关工作中认真吸收采纳。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合理设定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范围问题
近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起草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清单。二是会同林草局,明确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三是会同生态环境部,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管控规则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调整工作。
二、关于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动态调整的申报操作流程问题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要素,我们将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细化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调整机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