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58号建议的答复
陈颖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国际海底光缆走廊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际通信光缆保障对外通信,是信息强国建设的基础设施。《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和《“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对我国主导推动建设国际海底光缆提出了要求。目前,我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的海域使用、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我部正在研究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改革,通过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查程序,开展重大项目部门协调,依法保障海底光缆建设需求。
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海域空间资源的有限性和开发活动的旺盛需求形成了矛盾,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虽未设定专门的海底电缆管道功能区,但各功能区一般均可兼容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可以通过项目拟穿越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分析判定符合性。对于使用频率较低的用海类型不单独设立功能区的管理模式,符合集中集约高效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
三、对于您提出的“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底光缆走廊区”的建议,我部已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开展海底管线廊道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海上路由走廊选划基础研究,制定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走廊选划标准,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关心!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010)66557318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