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92号建议的答复
张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法律层面界定农业新六产发展中非农设施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议十分重要,对于研究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经商发改委、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完善农业“新六产”用地政策标准的建议
我部认为,应当从用地政策上支持农业“新六产”用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提出,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上述规定从规划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用地类型认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支持政策。我部将在以后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二、关于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机制的建议
我部认为,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并为农村规划调整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我部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中提出,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村庄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明确给予地方两条具体支持政策,一是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二是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为农村各类产业用地提供保障。
三、关于健全农业设施用地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的建议
我部赞同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中应当进行区分处理,特别是应当分清设施农用地和其他用地的界限,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监管。关于您提出的保障农业观光旅游用地问题,我部认为应当从支持乡村振兴、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积极支持乡村旅游业发展。《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从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了12项具体措施,初步建立了自然资源、建设、旅游等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乡村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健全协作监管机制。
我部将继续加强对农业“新六产”发展中非农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