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6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790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120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63号建议的答复

钱春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会同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铁路持续发展,2013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要求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地方政府要支持铁路企业进行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明确了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的具体措施。上述文件确立了加大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政策支持力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在上述文件的框架下,关于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我们有以下基本考虑:
  一是关于铁路企业补充完善土地权属证明。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相关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范等法规规章政策,可以由铁路企业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善等导致登记要件缺失、达不到法定登记条件的,可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妥善处理,由铁路企业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后再申请登记,我部给予支持。近期,我部已经向京沪等线路的沿线省份发函,指导其加快对铁路用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发证,支撑铁路事业改革发展。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继续做好相关登记服务。
  二是关于综合统筹编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发〔2013〕33号、国办发〔2014〕37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有关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227号),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动站场综合开发、加快铁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加快相关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交通、铁路等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保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铁路发展规划等衔接,促进新城新区建设、老旧城区改造更新、铁路站场建设等各项建设的协同,引导铁路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在此背景下,我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明确,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我部将按照中央部署和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做好下一步工作。
  三是关于同意铁路企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利用既有土地开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鉴于国办发〔2014〕37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上述建议在落实过程中,在国家层面已经没有政策障碍,具体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和原国土资源部2006年印发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但需要说明的是,如划拨决定书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改变用途需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仍应按照双方约定事项执行。
  四是关于同意铁路项目适当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铁路项目主管部门可与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具体实行。
  五是关于建立路地协调联动机制。我们赞同您建议中提出的建立路地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37号文件的地方性文件。另一方面,由于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涉及路地双方重大利益协调,在国家、省级层面政策支持方向已经明确的前提下,还需要摸索实际操作程序,进一步提升“双赢”水平。
  我们将继续关注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工作,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和实践案例,推动这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权益司(010)66557710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