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06号建议的答复
陈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采矿用地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矿用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我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2019年1号文)的有关要求,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建议中提及的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和2019年1号文件规定的,可按程序办理。
二、关于采矿临时用地管理
为创新采矿用地管理方式,推进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原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批准了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经过实践探索,试点取得明显效果,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在总结平果铝土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扩大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复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则同意广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同时明确未经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改革试点。目前,广西正按试点方案和复函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以来,我部已组织开展了对包括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在内的各类临时用地管理的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各地临时用地方面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广西加强试点地区采矿临时用地使用、复垦、还地等方面的监管,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同时,也将研究制定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完善采矿用地政策。
三、关于对现行改革试点的政策支持力度
根据《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采矿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没有针对不同开采方式实行不同的用地制度,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我部正在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拟在法律修改中,统筹考虑矿业用地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和退出机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司(010)66557553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