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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1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802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9〕46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10号建议的答复

高明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乡村振兴优质项目用地的支持
  2019年5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抓紧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明确生态、农业、农村住房、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提出各类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等的管控和引导要求以及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通知》还明确,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结合村庄规划编制,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从规划上强化了乡村振兴的用地保障。
  此外,我部在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明确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安排,保障农村宅基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新产业新业态等城乡融合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完善农业用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加强调研、总结、宣传和推广,指导地方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用地。
  二、关于充分挖掘农村存量土地潜力
  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各试点县(市、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惠群众的制度创新成果,在盘活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先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6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9年4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汇总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充分挖掘农村存量土地潜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的相关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下一步将要推进的工作,一是继续推进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制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依法依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二是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包括制定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宅基地管理;在现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县(市、区),重点围绕“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闲置宅基地(农房)激活行动”,研究提出支持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推动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规范发展。三是抓好现有各项用地政策的落实,及时了解掌握乡村振兴中的用地保障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用地政策,切实做好乡村振兴的用地保障。
  三、关于给予乡村振兴项目在用地上更大的自主权
  为实事求是应对部分乡村振兴项目选址的不确定性,《通知》明确,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010)66558052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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