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19号建议的答复
杨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情况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文件,明确了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
矿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矿法修改工作,成立了矿法修改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聚焦研究了矿法修改涉及的修法基本思路、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业用地等重点问题,并正在抓紧起草矿法修订草案稿。
二、关于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一)党中央、国务院矿产资源改革文件关于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的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制度。
(二)我部关于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的探索。为了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我部相继制定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竞争出让作了探索和细化规定。2015年,印发实施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对矿业权协议出让的范围、办理程序、要求等作出规范,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矿业权出让管理有关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统筹好矿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梳理分析现行矿产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其他市场主体等各方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矿法修改工作,积极推动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有效保障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加快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010)66558553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