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235号建议的答复
丁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非常重视有关海域使用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尤其是保障油气勘探开采用海等。在油气开采用海方面,我部开展了油气开发项目用海审批改革,取消了油气项目用海预审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改为企业自主编制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将用海审查与环评串联审查改为并联审查。上述措施大大压减了审查时间,提高了审查效率。
在油气勘探临时用海方面,为方便企业,我部按照两种方式进行临时用海活动审批管理:第一种方式是实行年度计划制度,油气企业可对年度勘探开发用海提出计划,我部经审查后批准用海计划,年底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核算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今年,根据企业的需求,我们将年度计划调整为半年计划。第二种方式是计划外项目按照临时用海办理,对于计划外企业提出的临时勘探用海,即来即办临时用海审批手续。上述临时用海审批活动,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切实保障了企业油气勘探临时用海活动的需求。
对于您提出的“将临时用海期限三个月修改为一年”和“自然资源部统一管理渤海所有海域的油气勘探临时用海活动”的建议,我们将结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统筹考虑。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然资源部法规司66557380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