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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3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5-00007

国土空间规划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5〕9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38号建议的答复

奇飞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内蒙古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建议,对于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特别是推动内蒙古重点生态功能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背景情况
  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础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强调要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划分政策单元,分类精准施策,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
  二、关于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县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简称《纲要》),明确了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方向和“3+N”主体功能区划分,提出构建主体功能综合布局。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进一步深化落实《纲要》有关部署,优化调整县级行政区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国家级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名录,明确各地功能定位和主攻方向。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的45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名录,其中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42个。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审定“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为59.69万平方千米,占其全域总面积的50.47%。
  您提到的在黄河流域、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及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生态功能区、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需结合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五年评估工作,按照主体功能区动态调整有关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提出,经国家和地方充分论证后统筹确定。
  三、关于增加内蒙古转移支付资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用于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有40多个县作为重点补助县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2025年,中央财政下达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5.16亿元,比上年增加2.66亿元。
  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给予支持。均衡性转移支付通过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对存在收支缺口的地区予以补助,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方因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形成的减收增支,会自动放大其标准收支缺口,相应增加获得的补助规模,形成自动补偿。2025年中央财政下达内蒙古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1006.57亿元,比上年增加67.28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均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下达到省,省级财政部门可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有关地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为深入推进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健全主体功能区战略及其制度体系的有关文件,结合您所提出的事项,明确中央财政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自然资源部将结合您所提出的宝贵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主体功能区战略及其制度体系,持续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政策研究,为更好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支持。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优化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提高相关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同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合理优化省以下财力配置格局,进一步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财力支持,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筑牢国家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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