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20号建议的答复
董文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重点国有林区内耕地与林地管理边界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所涉及工作的相关背景情况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土调查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国土调查成果反映的是调查时点(每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2017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三调”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实地现状主要用途认定地类,各地类不重不漏,全面查清了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国国土利用状况。“三调”完成后,我部依法每年组织开展国土变更调查,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为进一步更好服务地方发展和各项管理,2023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重申:国土调查成果反映的调查时点的国土利用现状,是相关管理的基础,但相关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比对以往调查、规划、审批、督察执法等管理信息,充分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综合作出判断。
二、已开展工作及主要考虑
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对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做出顶层设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耕地和林地保护管理,落实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2023年4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分耕地上造林及开垦林地情形,实行差别化管理。《通知》明确:一是对于不属于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二是对于重点国有林区经营范围内的“三调”耕地,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以及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前开垦为耕地的,按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和经营主体不变,土地所有权仍为国有,仍为重点林区各森工企业经营管理。上述情形之外的,要按规定依法恢复为林地。
对于您所提建议,考虑如下:关于国有林区职工依法承包经营耕地,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国有林地流转相关规定,国有林权证范围内耕种及耕地上种树,情况较复杂。近几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在重点国有林区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目前,针对耕地林地管理范围不清等问题,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重庆、浙江开展‘一张图’统筹林耕试点,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前提下,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已被划入耕地保护红线且目前已按耕地管理要求执行的,若存在占用耕地行为应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以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试点经验,结合地方诉求,指导各地编制耕地占补平衡和国土绿化专项空间规划,研究耕林矛盾处理规则,统筹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空间布局,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自然资源部还将积极根据林区改革需求,依法依规做好国家重点林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切实保障林业单位、国有林场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5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