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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19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19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4〕54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6月21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192号建议的答复

张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支持煤矸石综合利用的建议》收悉。您所提建议对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重要意义。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进展
  (一)关于支持煤矸石资源化、规范化利用。
  一是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明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推动煤矸石等固体废物的规范化利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鼓励对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筑路、土地复垦等多途径综合利用,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二是强化耕地周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不断加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要求在产企业的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及原辅料的堆存、转运、堆放,需落实“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排查整治受污染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关停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消除涉重金属废渣及底泥随灌溉水或洪水污染土壤的风险。三是我部组织研究出台了《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43934-2024)国家标准,将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鼓励煤矿企业对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优先资源化综合利用,煤矸石消纳应优先采用更具工业附加值的综合利用方式,实现煤矸石高价值、资源化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可用于回填或土地复垦。煤矸石用于土地复垦,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强化污染预防控制。
  (二)关于复垦修复产生新增农用地后可调整使用建设用地指标。
  我部不断加强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将农村空闲、零散、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即拆旧)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乡建设(即建新),获得收益返还农村,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增减挂钩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需要,节余的部分可调剂给城镇使用。
  按照中央要求,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矿山生态修复的存量建设用地,如涉及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需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要求,纳入增减挂钩项目规范管理。
  (三)关于积极探索开展EOD模式试点。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实行)》,明确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包括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等。2020年以来,共指导249个EOD项目进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并向金融机构推送,其中包括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煤矸石综合利用内容的EOD项目13个,总投资398.8亿元,融资需求295.5亿元。各项目因地制宜探索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矿山污染治理及煤矸石综合利用等生态修复事项与生态旅游、智慧康养、循环经济、新能源等相关产业有机融合,并依托特色产业的良好收益反哺生态修复的投入,由此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支持推动煤矸石等大宗固废资源化、规范化利用。
  一是强化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研究与污染防治管理。生态环境部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拓宽煤矸石等大宗固废规模化利用途径,通过“无废城市”建设,指导地方不断提升煤矸石等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能力水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过程中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指导。我部将积极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拟生态修复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政策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三是持续开展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工作。生态环境部将对推进力度大、实施效果好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矿山污染治理及煤矸石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开展跟踪调研,挖掘相关EOD项目亮点,总结凝练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煤矸石综合治理创新模式,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研究制定推进EOD项目实施的金融政策措施,引导项目规范实施。
  感谢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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