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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141号(资源环境类19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174/2025-00036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协提复字〔2025〕034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5年08月11日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141号(资源环境类195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建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提高利用效率的提案》收悉。你们的建议对规范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特别是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节约战略决策部署,近年来,我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不断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工业用地为重点,持续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一是坚持规划统筹引领作用。指导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工业项目科学有序落地。二是加强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完善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体系,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体系。三是鼓励盘活存量低效土地。推动各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推动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工业用地。四是加强监测评价和典型示范。修订完善工业项目用地标准,组织开展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推广开发区及工业用地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关于“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探索多方位多模式的土地盘活政策”的有关建议

  一是严格项目准入,提升供地质效。2022年11月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以下简称“201号文”),明确提出将产业准入要求等纳入供地公告和监管协议,将后期监管要求纳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加强把关准入。2024年12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事项,针对用地中存在的闲置浪费突出问题,要求加强对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和时序、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预期,从源头上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升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二是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监管水平。我部建立了土地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借助无人机、遥感影像、现场核实等手段,定期开展巡查工作,有效实现了用地开发状态的监管;研究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拓展闲置土地处置路径,鼓励以用为先,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推动各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三是持续政策探索创新,盘活存量土地。2023年9月,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以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作为重点之一,在43个城市(区)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从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给予14条支持措施,包括明确闲置工业用地处置要求,鼓励企业优化开发和促进市场流通转让,鼓励引导产业创新升级改造等,探索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等盘活利用政策。总结试点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推广四批次84项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鼓励工业项目“用存量换增量”“用地下换地上”“用资金技术数据换空间”。

  (二)关于“转变政绩考核观念”的有关建议

  一是科学评价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我部立足工作职责,不断完善用地考核评价体系,持续优化并组织开展全国国家级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二是加强履约监管。201号文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规范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三)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政策”的有关建议

  一是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政策。51号文明确,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201号文明确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支持工业用地依照规则转换用地类型,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稳定企业预期,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201号文提出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明确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三是有效提升土地配置效率。51号文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我部逐步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体系,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提高供地质效,缩短开发建设周期,降低用地成本,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三、下一步打算

  我部将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掌握和运用好现行有关文件政策,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工作要求,加大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同时不断加强政策研究,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切实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衷心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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