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318号(资源环境类273号)提案答复的函
马萧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用地保障的提案》收悉。考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用地政策,切实保障考古发掘合理用地需求的建议,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经商国家文物局,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考古用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考古用地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有关要求,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二、我部开展的相关工作
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要求,我部与国家文物局密切配合,在充分吸取地方文保实践经验、广泛征求部门和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考虑考古用地的特点,进一步保障考古用地需求。《指导意见》印发后,我部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落实,同时完善有关临时用地的配套政策和信息化建设,当年11月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今年7月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以下简称1280号文件)。
您提出的“理顺考古用地管理机制”、“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等建议在上述工作中逐步落实。如2号文件将“考古和文物临时性保护设施、考古和文物临时性工地安全设施、考古和文物临时后勤设施”列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中予以保障。您提出的“部分临时用地费用无保障渠道”的问题,1280号文件提出“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简化审批手续,减轻用地单位费用成本。对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卫片执法加强对考古临时用地的监管”的建议,我部在日常卫片执法工作中,已明确了临时用地合法性的判定规则。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目前,我部相关司局正在会同国家文物局对各地考古用地情况进行调研和数据分析,研究完善工作举措。我部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建立更便捷高效的用地管理机制,妥善解决复垦等后期监管问题,为考古工作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