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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1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4-00058

矿业权管理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4〕67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19号建议的答复

王焰新、夏锡璠、张尤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湖北加快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的建议》收悉。鄂西地区页岩气资源较为丰富,推进该区域页岩气勘探开发有助于促进长江经济带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增强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此建议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中国地震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鄂西页岩气区块出让

  (一)加大区块出让力度。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加大湖北鄂西页岩气区块出让力度,2022年在荆门、宜昌地区出让4个页岩气区块,总面积1724平方千米;2024年在恩施地区出让3个页岩气区块,总面积211平方千米。

  (二)统筹协调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关系。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全国“三区三线”划定,统筹发展与安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产资源重要程度、类型、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产资源调整规则,已将符合调整规则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划管结合”要求,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包括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10类有限人为活动管控要求,其中包括“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等。符合上述条件的页岩气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勘查开采。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遥感监测,及时发现生态破坏问题并推动问题整改销号和生态修复。

  二、关于加快鄂西页岩气开发利用进度

  (一)完善土地使用政策。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油气建设使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近两年,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等要素保障文件,聚焦能源等投资带动效应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及早开工建设,研究提出取消重新预审、完善先行用地政策、优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细化调整用地报批规则等政策,明确省级能源项目可以办理先行用地、重大能源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工地不需申请用地预审等支持性举措,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用地报批效率,助力重大建设项目尽快落地见效。采矿项目可用足用好现有政策。

  (二)完善环评管理政策。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油气开采环评工作,将陆地天然气开采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并根据其影响程度合理区分环评类别。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指导地方做好环评工作,建立台账。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审查审批效率,在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的同时,助力经济平稳运行,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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