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663号建议的答复
陈建军、周异决、林冠、班忠柏、吴炜、何良军、农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0-3公里边境民族地区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建设"彩虹边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规划特殊管理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对边境0-3公里范围内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视同符合规划先行开展用地审批的建议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的建议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大类建设项目范围。《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提出,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关于规划指标由国家实行核销制的建议
由于本轮规划中国家层面未预留建设用地指标,所有指标均分解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建设用地指标问题建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安排解决,我部将在具体工作中予以指导。
二、关于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的建议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符合条件的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为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边境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清单,报我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三、关于实行用地审批特殊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对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允许边建设边报批的建议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对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
(二)关于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的建议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规定,深度贫困地区占用耕地允许边补边占。
(三)关于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的建议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提出,允许采取增加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现有耕地质量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耕地不能达到占用耕地类型和质量的,支持采取补改结合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
(四)关于将广西8个边境县(市、区)纳入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试点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要求,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省进行检查。下一步,国务院将根据各省(区、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四、关于降低工业地价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沟通,加大对边境地区发展,特别是土地管理工作的研究,结合边境地区的实际和特点,持续关注和支持广西边境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民生发展等领域工作。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010)66557359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