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毕节市新能源项目“两年过渡期”政策的建议》收悉。健全光伏产业用地政策体系,推动光伏发电项目落地建设,对于优化我国能源结构、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产业发展,规范管理光伏发电用地,近年来,我部联合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有的仍在有效期内。2015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提出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明确了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等光伏发电项目的差异化用地政策。2022年10月,我部印发《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鼓励支持脱贫地区光伏项目在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
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严格保护耕地红线和生态红线基础上,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会同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下称“12号文”),从引导项目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加强用地监管、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明确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配套设施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等政策措施,规范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促进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
二、关于“国家层面给予毕节两年的过渡期”
对于您提到的给予毕节两年的过渡期继续实行8号文,过渡期结束后执行45号文相关要求,12号文明确规定要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与历年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做好充分衔接。12号文规定在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按照8号文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12号文规定要求执行。同时文件明确45号文与12号文不一致的,以12号文为准。毕节市相关光伏项目用地可按照12号文规定执行。
我部高度重视新能源产业发展,将继续督促指导各地落实用地支持政策,根据需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