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8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支持光伏用地政策的建议》收悉。健全光伏产业用地政策,推动光伏发电项目落地建设,对于优化我国能源结构、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对您所提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已开展的工作
(一)关于“国家出台光伏用地支持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支持产业发展,规范管理光伏发电用地,近年来我部联合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有的仍在有效期内。2015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该意见8年有效期,将于2023年9月17日到期),提出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该文件已于2022年9月到期失效),明确了光伏扶贫项目、光伏复合项目等光伏发电项目的差异化用地政策。2022年10月,我部印发《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支持脱贫地区光伏项目在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要求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
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严格保护耕地红线和生态红线基础上,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会同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引导项目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加强用地监管、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规范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促进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
(二)关于“拓展茶园、农业大棚等可实施林光互补、农光互补的光伏项目用地”的建议。《通知》提出了“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等用地支持政策。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直接利用耕作层的农业大棚地类为耕地;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用于工厂化作物生产的农业大棚地类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利用农业大棚实施农光互补的光伏项目,要对农业大棚地类进行区分,按《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下一步打算
我部高度重视新能源产业发展,将继续督促指导各地落实用地支持政策,根据需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