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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5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5-00031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5〕87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失效)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52号建议的答复

郑望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批流程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具有很好参考价值。该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4年11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其中明确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按照新《矿产资源法》有关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将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关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与其他方案的关系

  (一)推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与其他方案衔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我部正在研究起草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的文件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上述文件就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与其他方案的衔接拟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要求采矿权人方案编制要符合矿山开采实际,科学评估采矿影响范围;内容要与开采方案、采矿用地安排、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紧密衔接。二是经评审通过后,涉及用地(含用林用草)发生变化的,应当修编并报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涉及变更开采区域、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的等重大调整的情形,应当重新编制并报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三是要求采矿权人编制方案时,要结合矿山生产建设工艺流程、环节时序等,预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的矿区生态破坏,并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规定对地质灾害、水土流失、水土污染、固体废物利用、安全施工等采取必要预防控制和修复治理措施。

  (二)加强矿山生产安全许可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持续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组织实施,特别是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开发利用方案相衔接,强化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有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行政许可质效,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

  国家矿山安监局将坚持严格监管和服务指导并重,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严把源头准入关口,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全流程监管,压实矿山企业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

 

自然资源部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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