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59号建议的答复
余必丽代表:
您《关于支持贫困地区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强化优质耕地特殊保护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2014年至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部署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国共划定15.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超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15.46亿亩保护目标,并全部实现上图入库、落到地块。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明显提升,布局更加优化,进一步落实了“藏粮于地”战略,支撑了现代农业发展,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特别是城市周边划定保护比例由45%上升到60%,与森林、河流、湖泊、山体等共同形成城市生态屏障,拓展了城市绿色空间,成为城市开发刚性约束的实体边界。2017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8年初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解决划而不管、调规躲占、重量轻质、无奖不保、只查不改、考核无力等问题,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二、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保护耕地积极性
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联合各相关部门,大力推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一是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二是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大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一直以来,我部积极支持贫困地区脱贫发展,“翻箱倒柜,倾囊相助”,创新管理政策。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一是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对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用地足额保障,不足部门由国家协同所在省(区、市)解决;二是在用地审批方面实行特殊政策。规定对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落实中央指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切实做好深度贫困地区用地保障工作,助力脱贫攻坚。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193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