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70号建议的答复
王凤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经济开发园区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会同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启动省级开发区规划申报工作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省级开发区设立审批权限为省级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扩大省级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需要满足“已批面积项目占地全部用完、产业集聚度较高、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发展前景良好、亩均税收和投资强度较高、年度考核在全省位列前茅、经济总量在全省领先”等条件,并由市政府依照程序向省政府进行申报。近期,邢台市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南和经济开发区用地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并按照政策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待达到申报条件后尽快报批。
二、关于对南和县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予以倾斜问题
(一)关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支持南和县经济发展,对于南和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合理用地需求,我部将积极指导河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综合考虑全省开发区利用现状、发展规划、布局安排等因素,在省域范围内统筹做好规划建设用地安排。南和县是河北省省级贫困县,河北省政府支持贫困地区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根据每年用地审批情况,南和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确实不足的,省里将积极予以保障。
(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近年来,为支持河北省建设发展,我部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充分考虑河北省发展实际,在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总量逐年调减的情况下,仍加大了河北省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只预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其余用地指标全部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经济开发区园区用地计划指标已包含在国家下达河北省用地计划指标中,我部将指导河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好用地计划,保障经济开发区园区发展必要用地。
为支持贫困地区,河北省为南和县单列500亩用地指标和专项用地指标,仍不足的,可直接使用省留用地指标报批用地,单独统计核销,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南和县作为邢台市“一城五星”范围的中心城市,河北省在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均给予了大力支持。据省人民政府核实,目前该县建设用地指标相对充足,凡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均可随报随用。2016年至今,河北省为南和县协调解决占补平衡指标1446亩,切实保障了该县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三、关于占补平衡相关问题
经济开发区用地首先应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减少新增用地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的耕地,应依法履行占补平衡义务。鼓励南和县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补充优质耕地,确保占补平衡的落实。对于难以在本县域内落实占补平衡的,支持河北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规定,立足于本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适当通过省域内调剂落实占补平衡。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明确了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条件、程序、资金缴纳标准等。
2010年,河北省与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签订了太行山前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协议,在河北省太行山山前平原开展示范建设,总规模256万亩,实际新增耕地10万亩。按照当时政策,使用新增费产生的耕地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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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