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94号建议的答复
殷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供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占地补偿和青苗补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明确了有关用地支持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也可实行征收;不实行征收的,必须就用地补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2005年以来,我部指导各省(区、市)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各类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的依据;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也由省(区、市)规定。由此,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应执行省(区、市)规定的统一标准。
二、关于征地补偿资金渠道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近年来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2016年、2017年,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安排资金30亿元、37亿元,支持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经国务院同意,“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地自行编制并审批实施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为主负责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贫困地区予以适当定额补助,按年切块下达到省,由各地具体分解安排使用。由此,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资金应由各地在工程审批和实施中依法依规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188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