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7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549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8〕1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6月14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73号建议的答复

 李爱青、吴友胜、李祥斌、赵皖平、张莉、孙正东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设施农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设施农业可以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满足社会对粮食之外副食产品需求。我部会同原农业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允许建设一定规模和面积的配套设施,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到用地协议,约定复垦事宜,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开展设施农业经营中符合规定要求的配套设施,给予充分用地保障。
  与此同时,还应看到耕地是国家最宝贵的自然资源,耕地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始终把耕地保护作为核心任务,“像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都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更是耕地中的精华部分,承担着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保障作用,必须严格保护。《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明确要求,“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其他必要的配套设施,按照127号文件要求,也要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坡和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181
自然资源部
2018年6月14日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