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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66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20- 00587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123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661号建议的答复

陈建军等7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交通项目用地审批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广西高速公路、铁路建设
  近年来,为积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我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不断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着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积极支持广西开展全国交通强国试点、落实中央赋予的“三大定位”新使命,今年以来,经我部审查报批,国务院已批复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客运专线(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自治区贺州至巴马公路钟山至昭平段(贺州段)、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段)等多项位于广西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交通类项目用地。
  二、进一步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印发了《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6月,我部印发《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建议广西将符合文件要求的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类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或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我部将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保障用地需求。
  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8个,试点期限1年。我部同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将部的用地预审事项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事项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一步,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区、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建议广西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力争进入试点省份。
  三、关于调整现行先行用地和项目用地审批政策,避免程序性违法的建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应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此外,根据目前的先行用地政策,可以申请先行用地的项目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均由自然资源部批准(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关于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审批权限能否进一步扩大,我部正做进一步研究,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后,在修订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明确。
  下一步,我部将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部第69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2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公路、铁路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类建设项目点多、线长、面广的建设特点,完善政策、主动服务、严格监管,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010)66557358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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