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检索 高级检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33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174/2018-00471

建议提案办理回复 

发文字号

自然资人议复字〔2018〕48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330号建议的答复

张家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建议》收悉。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要

  湖北宜昌市矿产资源丰富,有力保障了宜昌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带来了地质灾害、土地资源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含水层破坏及水土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

  二、我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修复政策法规。2009年,我部颁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了调查、规划、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监督管理等制度。2016年7月,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二是做好调查摸底与规划。为掌握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我部分别于2002-2004年、2011-2013年安排开展了两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2016年5部门《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开展以市、县为主要单元的详细调查。目前,各省(区、市)均已编制了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专项规划。三是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我部积极支持湖北省及宜昌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十二五”期间,我部支持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6个,支持资金22.3亿元。其中支持宜昌市1个,支持资金1500万元。

  三、关于“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问题

  目前,《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有关制度措施。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我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我部将继续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立法工作。

  四、关于“加大资金投入”问题

  近年来,我部与财政部高度重视矿山环境治理工作,2010年~2015年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32.36亿元用于支持地方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2016年至2017年,中央财政整合资金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两年共安排160亿元,用于开展包括矿山环境治理在内的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我部将继续积极配合财政部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印发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明确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五、关于“积极探索治理机制”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为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近年来,我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响应。

  六、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现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研究对因政策性关闭或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支持方式,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二是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加大对资源产地的支持力度。三是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有关法律制度。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66558300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16日

    【字号:      】  【打印】 【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